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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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门、急诊管理办法:

   一、医师要坚持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宗旨,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,坚持因病施治,合理检查,合理用药,保证基本医疗,提高医疗质量,不迁就病人的不合理要求,控制过度医疗服务。做好解释说服,切忌简单生硬,确保医疗保险制度正确实施。

   二、病人就诊时出示本人医保卡,医师根据规定开具相应处方,以利病人报销。

   三、严格执行北京医疗保险关于用药报销范围和大型检查、 贵重医用材料报销范围的规定使用。

   四、使用目录内的“适”“特”等药品需严格按照目录中有关规定使用,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应向患者交代。

五、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药品及检查,如病情却需要使用,应向患者交代清楚,费用由个人负担,不能使用专用处方。

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:

   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,肾透析,肾移植、 肝移植后服抗排异药,血友病,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费用,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。

住院管理办法:    

    一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 ,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,保证患者的基本医疗,提高医疗质量,不迁就病人不合理要求,根据病情因病施治、治理用药、合理检查、控制过度医疗服务。

   二、根据病种病情合理收入院,不开人情住院,挂名住院,确保住院患者的基本医疗,节约开支,适时出院,不得利用检查开药之机谋求个人私利,检查要对症,记录要属实完整。

   三、要严格区分基本医疗服务和特殊服务,后者不纳入医疗保险范围,特殊服务应先行向病人交代并签字,费用由个人承担。

   四、严格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险关于用药报销范围以及大型医用设备、贵重医用材料范围的有关规定:

   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、检查、治疗等,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、检查、治疗时应向患者讲明费用个人负担,填写自费项目协议书,病人及家属签字后,留存病历备查。

   五、使用目录中的适应症用药需严格执行目录中的规定。

   六、临时遗嘱不要漏记,不得超过当天用药量。

   七、检查治疗中使用5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,医疗保险可报销70%,使用前应向患者交代并填写“自费协议书”。

   八、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,必须带药的慢性病患者原则不超过一周口服药。

   九、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,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,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,可办理转院手续。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。